(2015)东恢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代建国与马木洒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建国,马木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恢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代建国,男,195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址:西宁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马木洒,男,1987年2月6日生,回族,住本市城东区,现服刑。申请人代建国申请执行马木洒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宁刑终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确认被执行人马木洒赔偿申请人代建国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3796.27元人民币,因被执行人马木洒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代建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系服刑人员,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给予申请人代建国司法救助金额3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宁刑终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保生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滕生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鞠洪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