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立商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段忠义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段忠义,杨小丽,临邑华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德州荣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段忠永,王红英,王建军,井清,郑慧灵,临邑龙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立商保字第103号申请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61号法定代表人:齐书同,理事长被申请人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开发区104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段忠义被申请人段忠义。被申请人杨小丽。被申请人临邑华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开恒源街道办事处华兴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王玉华被申请人德州荣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开恒源经济开发区东三里河村法定代表人:王建荣被申请人段忠永。被申请人王红英。被申请人王建军,1977年12月7日。被申请人井清。被申请人郑慧灵。被申请人临邑龙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邑县经济开发区华兴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申请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段忠义、杨小丽、临邑华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德州荣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段忠永、王红英、王建军、井清、郑慧灵、临邑龙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0万元、段忠义银行存款2050万元、杨小丽银行存款210万元、临邑华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万元、德州荣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万元、段忠永银行存款500万元、王红英银行存款500万元、王建军银行存款25万元、井清银行存款25万元、郑慧灵银行存款65万元、临邑龙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查封;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聂志军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