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商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无锡双翼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胡星瑶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双翼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胡星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无锡双翼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胡星瑶。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双翼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星瑶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双翼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申请人无锡双翼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双翼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无锡双翼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苏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