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保定市永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张金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永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金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447号原告保定市永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富昌路119号。法定代表人苑大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琪,该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被告张金哲。委托代理人卢景华,保定市五四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保定市永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越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市永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琪、被告张金哲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保定市永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2月7日,被告张金哲因资金周转困难欠原告保定市永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款79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7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金哲辩称,欠原告保定市永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款79000元是事实。因资金周转紧张未能还清。再有,所欠款是工程尾款,被告不承担利息。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原、被告在业务往来过程中被告张金哲因资金周转困难欠原告保定市永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9000元。并给原告保定市永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书写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今欠永和钢构厂79000元。被告张金哲签名,时间为2013年2月7日。被告张金哲一直未归还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以上事实有被告张金哲2013年2月7日书写的欠条一张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张金哲欠保定市永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9000元且给原告保定市永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书写了欠条,原、被告之间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张金哲一直未归还欠款,理应承担偿还责任。庭审中原告保定市永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被告张金哲立即偿还欠款79000元及利息,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金哲所述欠款系工程尾款,被告不应承担欠款利息。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金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保定市永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款7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被告张金哲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到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越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