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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其武申请执行刘述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武,刘述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王其武。被执行人:刘述菊。王其武与刘述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旌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其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5000.00元、垫付诉讼费575.00元。权利人至2015年4月尚未受偿75000.00元、垫付诉讼费5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旌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