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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兴满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满,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张兴满,现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张晓巍,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2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有亮、于刚,该公司职员。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29幢615室。法定代表人吴志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靖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满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兴满与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张兴满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兴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满撤回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成玉代理审判员  陈 双人民陪审员  于立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