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县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吕荣华诉被告喻忠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荣华,喻忠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吕荣华,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喻忠诚,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忠杰,系辽阳市白塔区建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吕荣华诉被告喻忠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白国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荣华、被告喻忠诚的委托代理人李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冬承包农田改造工程,欠我工资款8万元,我多次给被告打电话催要,被告均不接电话。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工资款8万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欠原告工资不是8万元,而是3000元,其余是租房款等,总计8万元。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答辩人是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总承包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把工程承包给我。因此总承包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应当向总承包方追索劳动报酬和工程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辽阳县唐马寨镇长林子村和黄坨子村农田建设项目中,原告从被告承包了部分工程。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和工资款共计8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欠三块石村吕荣华电井房、桥涵、柴油、房费、工资款,总计欠捌万元整。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给付原告欠款的义务。原告为主张债权,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证《欠条》、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根据承包关系产生的被告欠原告欠款8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为债务人的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总承包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应当向总承包方追索劳动报酬和工程款”的辩解,因原告不是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原、被告的承包合同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规定调整,因此,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喻忠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吕荣华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喻忠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白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