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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周兴碧与重庆澳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碧,重庆澳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215号原告周兴碧,女,汉族,出生于1954年5月24日,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韦延伟,重庆市南川区大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重庆澳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希尔顿商务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项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兴碧诉被告重庆澳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兴碧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兴碧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兴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兴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兴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江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