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674号原告张某某,女,39岁。被告杨某某,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付育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方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