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一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674号原告张某某,女,39岁。被告杨某某,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付育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方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