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福收与翟联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收,翟联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77-1号申请执行人:张福收,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翟联华,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张福收与翟联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翟联华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4)砀民二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中止情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张福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成磊审判员  卢次川审判员  姚帮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玉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