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梅与郑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梅,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王某梅,女,生于1980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郑某,男,生于1971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梅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王某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梅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梅负担。审判员 王志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