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张某某、张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574-1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4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某某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某某路支行的存款43550元予以冻结。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