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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江林某排除妨害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林某,江夫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981号原告:江林某,男,汉族,1960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江夫某,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林某与被告江夫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林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林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缴纳。审判员  张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