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忠希与吴金花、周传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希,吴金花,周传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2036号申请执行人陈忠希,女,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吴金花,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周传木,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忠希与被执行人吴金花、周传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忠希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金花、周传木支付案件款人民币1753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吴金花、周传木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吴金花、周传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吴金花、周传木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池毓煦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筱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