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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民诉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钢与被申请人南京云龙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钢,南京云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诉保字第13号申请人黄钢,男,汉族,1978年1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南京云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经济开发区胜太路。申请人黄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京云龙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A×××××挂、苏A×××××重半挂牵引车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50000元。申请人黄钢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南京云龙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A×××××挂、苏A×××××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