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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方海与徐正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海,徐正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528号申请执行人:方海,男,1985年4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正瑞,男,1983年8月17日生,汉族。担保人:史春梅,女,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定远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2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史春梅向本院提供其个人财产为徐正瑞担保。本院经审查,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史春梅以其个人财产为担保,担保期限为2019年1月27日前按和解协议分期清偿借款本息。二、本案担保期间,(2014)定民一初字第02362号民事判决书暂缓执行。被执行人如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执行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边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