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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寇亮亮与张国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亮亮,张国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寇亮亮,男,1987年出生,汉族。被告张国军,男,2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寇亮亮诉被告张国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寇亮亮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国军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寇亮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亮亮撤回对被告张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寇亮亮负担。审判员  王玉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程WYM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