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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胡谢忠与王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谢忠,王诚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胡谢忠,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王诚勇,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谢忠与被告王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谢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