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胡谢忠与王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谢忠,王诚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胡谢忠,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王诚勇,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谢忠与被告王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谢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