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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铁庄与XX智、周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铁庄,XX智,周立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77号原告陈铁庄,男,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公民身份号码×××2919。诉讼代理人刘俊华,广东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陈紫毅。被告XX智,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0312。被告周立香,女,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公民身份号码×××528X。原告陈铁庄诉被告XX智、周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刘俊华、陈紫毅及被告周立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份,被告XX智声称其资金周转不足,为了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短期内需要资金补充,并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原告考虑双方密切的友情关系,以及以往亦曾与之发生过借贷往来,被告XX智一直守信还贷的因素,遂答允被告的借款请求。自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12月4日期间,双方发生多笔借贷往来。借款期间被告XX智亦多次还款,双方为明确欠款实际数额,经过共同核对后,被告XX智于2015年1月15日出具《借条》,签字确认欠原告的借款620000元,并从原告处收回之前的多张借据。此后,被告XX智通过转账向原告还款3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XX智均不履行还款义务,该行为构成违约,并侵害原告的合法债权利益。该借款属于被告XX智与周立香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被告周立香对此知悉,并多次与原告沟通还款事宜,两被告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被告XX智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本借款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XX智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7000元及利息7952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4月27日);二、被告周立香对上述诉请的债务与被告XX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XX智、周立香共同承担。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人明确了利息从2015年2月19日(春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周立香辩称:被告周立香不清楚借款情况,对借款用途也不知情。2014年3月份生完二胎后就回了娘家,没有用到这笔借款,这笔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此外,周立香不认识原告,仅与原告妻子见过一面。被告XX智未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的证据如下:原告身份证,两被告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两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周立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立香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招商银行业务回单71张、借条一份。证明被告XX智向原告借款620000元,原告已将借款转账至被告XX智的账户上。被告周立香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其未经手不知道借款的情况。被告周立香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供了证据2的原件予以质证,本院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两被告未举证。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8月7日至12月4日,被告XX智因资金需求多次向原告借款,在上述期间内共向原告借款1105224元,原告将上述借款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XX智的账户。被告XX智在收到原告借款后,归还了部分借款,2015年1月15日,借贷双方进行对账,被告XX智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620000元,未付手续费,年前清完”。《借条》出具后,被告XX智仅向原告归还了借款本金3000元。另查,被告XX智与周立香于2009年11月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XX智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向其交付了出借款项,两者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XX智在借条载明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还欠借款本金617000元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617000元及利息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周立香的责任问题。被告XX智与周立香系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周立香未举证证明该债务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但书情形,案涉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本院对被告周立香的辩称不予采纳,被告周立香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XX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铁庄清偿借款本金61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2月1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周立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5025元,由被告XX智、周立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凤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