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诉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吕金作、吕金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与项爱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吕金作,项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诉保字第28号申请人:吕金作。被申请人:项爱群。申请人吕金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项爱群开设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22×××22和信用资金账号22×××72予以冻结,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50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项爱群开设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22×××22和信用资金账号22×××72上的人民币1500000元。二、在执行本裁定期间,对上述冻结的款项不得予以支付或转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伟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