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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谏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镇江市佰尔得电子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京口区谏壁江南电器厂、蔡赵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佰尔得电子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区谏壁江南电器厂,蔡赵俊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189号原告镇江市佰尔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雩山蒋家。法定代表人陈文峰。被告镇江市京口区谏壁江南电器厂,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谏壁月湖五草圩3号。法定代表人赵梅芳。被告蔡赵俊。原告镇江市佰尔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京口区谏壁江南电器厂、蔡赵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镇江市佰尔得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佰尔得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佰尔得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绪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晨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