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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阚长才与阚长国王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长才,阚长国,王秀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81-1号原告:阚长才,男,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刘万春,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阚长国(别名阚长杰),男,住平原县。被告:王秀青,女,住址同上,系阚长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阚长才诉被告阚长国、王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已经撤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王秀青在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腰站信用社账号621521140563845X的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圣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卫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