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孙广停与山东彩神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停,山东彩神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孙广停。委托代理人:崔燕,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彩神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工区纬二路以南。法定代表人:毕方梁。委托代理人:陈树法,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广停诉被告山东彩神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燕、被告山东彩神印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树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广停诉称,2013年11月17日,被告山东彩神印刷有限公司与原告就地上附着物达成协议,约定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地上附着物赔偿款190000元。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149000元,余款41000元至今未付。为此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41000元及利息3001元。被告山东彩神印刷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所受让的大张村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已全部支付到位;原告所提的赔偿协议是逼迫被告所签订;原告所诉称的地上附着物已经被凤凰镇人民政府定为非法建筑,已经下达过限期拆除通知书,因此,该协议属于违法的无效协议,被告不应支付任何款项。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11月17日,被告山东彩神印刷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地上附着物赔偿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在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地上附着物赔偿款190000元,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149000元,余款41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形成诉讼。另查明,2012年11月8日,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人民政府送达原告限期拆除通知书一份,责令孙广停将本案中地上附着物限期拆除;2013年1月28日,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出具证明,证实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部分土地规划为工业用地,本案中的地上附着物等已经补偿。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一份、还款保证书一份,被告提供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一份、关于征地补偿情况的说明一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协议及还款保证书中,有两处地方的名字为“孙广庭”与原告“孙广停”有异,结合限期拆除通知书、承包合同等证据,本院认为协议及还款保证书中出现的“孙广庭”系笔误,对该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第一,被告主张原告所提的赔偿协议是逼迫被告所签订,并无证据证实,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第二,被告以原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已全部支付到位为由,主张不应再支付赔偿款,本院认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出具证明时间为2013年1月28日,而原、被告之间达成新的赔偿协议时间为2013年11月17日,明显系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出具补偿证明后自行达成的新的赔偿协议,且被告已经实际履行部分赔偿,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第三,被告主张涉案地上附着物已经被凤凰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8日定为非法建筑,且已经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其不应再给予赔偿,本院认为,涉案地上附着物是否为非法建筑并不妨碍原告基于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而获得民事赔偿,且原被告之间达成新的赔偿协议时间系凤凰镇人民政府将涉案地上附着物定为非法建筑之后,被告也已经实际履行部分赔偿,因此对于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合上述三个方面,本院认为,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地上附着物赔偿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41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赔偿款,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300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彩神印刷有限公司向原告孙广停支付赔偿款41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诉讼保全费460元,由被告山东彩神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效刚审 判 员 张文革人民陪审员 于海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