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刑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一×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times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蓟刑初字第0079号公诉机关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一×,农民,群众。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10月24日被公安蓟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蓟县看守所。被告人刘一×被控聚众斗殴一案,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5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5年3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春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晚,朱帅(已判刑)与赵二×在饮酒过程中发生争执,被人劝解后,赵二×回家。当日23时许,朱帅纠集被告人刘一×以及王森、小齐(身份不详),乘车到蓟县渔阳镇东马坊村赵二×家后门口,将赵二×叫到门口平台上,朱帅、刘一×等人殴打赵二×,赵二×的奶奶王××、母亲金××、妻子付××劝阻,亦遭到朱帅、刘一×等人的殴打、推搡,致王××、付××受伤。经蓟县人民医院诊断,王××轻型颅脑损伤,左膝部软组织损伤;付××中型颅脑损伤,颅内积气,右侧颞顶骨骨折累及右侧乳突,右中颅凹底骨折合并脑脊液耳漏,右颞部软组织损伤,鼻部软组织损伤。经公安蓟县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头部、左膝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付××右侧脑脊液耳漏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颅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鼻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一×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民事赔偿问题,被告人刘一×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赵二×、付××、金××、王××已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刘一×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协议书,收款凭证,问话笔录,刑事判决书,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损伤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付××、赵二×、金××、王××陈述,证人柴××、赵一×、华××、乔××、刘二×证言,同案人朱帅供述,被告人刘一×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一×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他人的纠集他人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一×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一×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属于主犯,但其系被纠集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一×的近亲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刘一×可酌情从轻处罚。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建新代理审判员 闵 鹏人民陪审员 刘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4、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