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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吴大林与肖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大林,肖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356号原告吴大林。电话号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义,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勇。电话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大林诉被告肖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大林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大林以与被告肖勇自行协商解除合同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大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吴大林负担。审判员  朱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简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