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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宋建伟与范君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伟,范君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宋建伟。被执行人范君超。宋建伟申请执行范君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登民一初字第4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范君超赔偿原告宋建伟共计11000元,当庭支付9000元,下欠2000元待原告将修车发票、行驶证、驾驶证交来时付清。被执行人范君超至今未按(2012)登民一初字第419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范君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范君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具体数额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淑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