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尉与刘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尉,刘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杨尉。被告:刘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尉诉被告刘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尉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尉负担。审判长 周 彧审判员 黄 鹏审判员 程长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学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