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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吕玉发、蒋定英与郑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吕玉发,务工。申请执行人蒋定英,无职业。被执行人郑强,无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郑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强七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吕玉发、蒋定英各项经济损失550130元,执行费7901元,共计人民币558031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强银行存款5580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敖绪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