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速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高某某出生日期1974年7月XX日民族蒙古族性别男文化程度中专职业务工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4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712号指控事实2014年1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XXXL**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学院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科达·天意华苑项目部附近时,与顺行在前的一辆半挂货车相撞,货车司机开车逃跑,高某某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5.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瑞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杨鸣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