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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乔龙与王玉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530号原告乔龙,女,198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王玉娟,女,198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原告乔龙与被告王玉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欲私下解决,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春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