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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爱娟、张鸿艳与张鸿艳、章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娟,张鸿艳,章建平,XX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459号原告黄爱娟。被告张鸿艳。被告章建平(又名章建萍)。被告XX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娟与被告张鸿艳、章建平、XX艳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原告黄爱娟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