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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叶华与苏忠记、杨海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华,苏忠记,杨海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130号原告叶华。委托代理人周建深、王作靠,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忠记。被告杨海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华与被告苏忠记、杨海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勉人民陪审员  林兴飞人民陪审员  黄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