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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民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初字第01128号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5月2日生,现住黑山县。被告高某,男,1982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诉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秋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撤诉,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63元,减半收取573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 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