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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四川省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613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代理人方杰,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熊庆,院长。委托代理人陈高,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朱某某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收取20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由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