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之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饶文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之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饶文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994号原告重庆市之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670号4栋12-5。法定代表人毛良敏。被告饶文俐,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之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饶文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之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之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之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温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