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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民初字第00949号原告李熊虎诉被告徐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4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徐某。被告陈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杨某,平安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陈某、平安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徐某、陈某、平安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徐某、陈某��平安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陈某、平安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