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57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公诉机关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高×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QA×的棕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街道二环辅路二层东环岛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高×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2毫克。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认为被告人高×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其1至3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白崇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泽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