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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凤龙、符容与陈亮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龙,符容,陈亮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525号原告:黄凤龙,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原告:符容,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宝婷,系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亮,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龙、符容诉被告陈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龙和符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二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夏重彬审 判 员  梁 瑜代理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