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诉龚晓庭、路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龚晓庭,路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负责人李向阳,职务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焦宇飞,系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慧军,系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晓庭,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路广,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诉被告龚晓庭、路广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在诉讼期间,就双方诉争事实自行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01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雪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鑫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