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方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93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爱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申请保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爱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梦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