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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方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93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爱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申请保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爱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梦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