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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承德鸿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德鸿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蒋宝维,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承德鸿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处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案卷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月8日作出的平人社监处字(2014)L-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平人社监罚字(2015)第L-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计玉奎审判员  张赓宇审判员  韩宝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东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