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秦民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秦民初字第00995号原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其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现明确和具体的住所。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现明确和具体的住所,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