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民一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891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司某,居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7日以为了家庭和睦和孩子健康成长,不再要求与被告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曹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