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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毛丛丛与崔萧萧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丛丛,崔萧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200-1号申请人毛丛丛,女,1987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崔萧萧,男,1991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200号民事裁定,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崔光军所有的鲁M×××××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因原告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也未申请仲裁,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崔光军所有的鲁M×××××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莲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