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广东爱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爱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圣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爱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圣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建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东爱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圣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按执行标的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京仲裁字第0331号裁决书第(一)项中3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兴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