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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海清与苏占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清,苏占全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王海清。被告苏占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清与被告苏占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清负担。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瑞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