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655号原告周某甲,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某某责任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曾武,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龙,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乙,男,195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某丙,女,1932年4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被告周某丙之女),女,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周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缴纳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文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