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徐文芳与陈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芳,陈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0792号原告徐文芳。委托代理人顾惠明,苏州市高新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军。原告徐文芳与被告陈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文芳的委托代理人顾惠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7日,被告因经济困难,经与原告协商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4000元,并约定该借款在2015年3月底归还24000元,现已逾期,但被告分文未付。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陈海军归还借款1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海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被告陈海军向原告徐文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由被告陈海军向原告徐文芳借款124000元,其中24000元约定于2015年3月底归还,其余100000元未约定归还期限。因被告至今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原告无奈,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海军向原告徐文芳借款124000元后未及时归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为此被告应当承担归还原告借款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文芳借款124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60元,由被告陈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姚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冰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