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王玉祥与王某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祥,王启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27号原告:王玉祥,男,194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启东,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祥诉被告王启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玉祥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