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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梁涛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涛,北京梦工坊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8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涛,男,汉族,1975年6月9日出生,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梦工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东口南侧地下*层B8304。法定代表人:张社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梁涛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梦工坊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工坊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涛申请再审称:(一)提交新浪邮箱界面打印件两页以及邮件打印件一页作为新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一份18万元的劳务合同。二审诉讼中,根据梦工坊公司的举证,我才知道梦工坊公司曾给我发过邮件,但因我打不开邮箱,故未在二审诉讼中提交上述证据。(二)一、二审法院对于我提交的录音证据没有采信,从而导致对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未予认定,是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梁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且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本案中,梁涛提交的新浪邮箱界面打印件以及邮件打印件等证据,并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规定的“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均不予采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梁涛与梦工坊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梁涛实际为梦工坊公司提供摄影工作的时间为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6月16日,共计21天。梁涛主张其与梦工坊公司之间口头达成了工作期间3个月、劳务费用18万元的劳务合同,但未就此充分有效举证,且且梦工坊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一、二审法院根据梁涛实际提供劳务情况以及梦工坊公司已支付6万元劳务费的事实,对梁涛要求梦工坊公司支付拖欠的12万元劳务费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梁涛虽然提出其在2014年4月6日双方口头协商后就已开始工作,但其未就该项主张提交证据,且梦工坊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一、二审法院对梁涛该项意见不予采信,亦无不当。综上,梁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璇 关注公众号“”